根据《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陕西省渭河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和《陕西省渭河干流耿镇桥以上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3—2025年)》的相关规定,现将渭河河道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公告如下:
一、禁采区
(一)禁采河段
渭河干流上游陈仓区凤阁岭镇建和村至宝鸡峡水库河段,中游金渭湖水面景观区(金渭大桥上游1.3km,下游0.35km,禁采长度1.65km)、石鼓山环湖生态景观区(西起金渭湖拦河闸、东至东岭廊桥,禁采长度3.8km)、岐渭水利风景区(西起法士特大桥,东至龚刘大桥下游2.0km)为禁采河段。
(二)禁采区域
1.生态环境敏感区内禁采区域
千渭之会国家湿地公园(西起卧龙寺大桥、东至凤凰大桥以东2km)、岐山落星湾国家湿地公园(西起法士特大桥、东至龚刘大桥县界)、眉县龙源国家湿地公园(西起龚刘大桥、东至法汤大桥上游2.0km)、眉县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西起龚刘大桥、东至常兴大桥下游1.9km)划定为生态环境敏感区类禁采区。
2、涉水工程保护范围禁采区
结合渭河干流河道现状,参照国家、水利部以及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按照从严要求原则提出规划河段拦河建筑物、桥梁、堤防、控导工程等涉水工程保护范围禁采性控制区域指标如下:
①堤防:渭河I级堤防禁采范围距堤脚不少于100m。
②控导、护滩工程:距坝脚临河不小于300m,坝上、下游300m范围禁采。
3、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护堤地、护岸地、规划保留区,河道中水治导线以外河床为禁采区。
4、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水文站监测环境保护范围
①拦河建筑物(水库、拦河闸、橡胶坝等):包括宝鸡峡水库大坝,金渭湖拦河闸、渭河干流橡胶坝等,按照上游500m,下游3000m范围禁采。
②铁路桥:按照桥长确定禁采区:桥长大于500m,桥梁上游500m,下游3000m范围禁采;桥长100m~500m范围,桥梁上游500m,下游2000m范围禁采;桥长小于100m,桥梁上游500m,下游1000m范围禁采。
③公路桥梁:桥长1000m以上的公路桥梁,桥梁上游500m,下游3000m;桥长100m~1000m范围,桥梁上游500m,下游2000m;桥长小于100m,桥梁上游500m,下游1000m范围禁采。
④水文站测站设施及水文测流断面:根据《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林家村、魏家堡水文监测河段基本断面的上、下游不少于500m范围禁采。
⑤涵闸、泵站、排水口:包括渭河干流各类排水口、排污口、雨水泵站等,按照工程级别划分,I级涵闸上下游不少于500m,距涵闸前沿不少于100m;Ⅱ级涵闸上下游不少于300m,距涵闸前沿不少于50m;Ⅲ级及以下涵闸上下游不少于100m,距涵闸前沿不少于30m范围禁采。
⑥过河电缆(光缆)、供水管道、石油天然气管道:过河电缆线路及架空缆道两侧各100m;光缆上下游各200m;供水管道、石油天然气管道按照陕西省水利厅〔2013年38号〕文件《关于明确跨河穿河供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中河道采砂禁采区范围划定的通知》:“跨河穿河供水工程按工程建筑物级别划定禁采区,1级建筑物上游500m、下游3000m,2级建筑物上游500m、下游2000m,3、4级建筑物上游500m、下游1000m范围内均实行禁采”。
⑦渡口(码头)和滩地防汛道路:渡口、码头周围200m范围禁采;滩地防汛道路两侧200m范围禁采。
二、禁采期
渭河干流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为禁采期。当渭河干流洪水位达到或超过防洪警戒水位时,渭河划定为禁采期。特殊情况下,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辖区渭河水情、工情、汛情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实际需要,下达禁采时段。
三、严禁禁采区和禁采期内河道采砂
为确保渭河干流宝鸡段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禁采区及禁采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宝鸡市水利局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