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扶风县、眉县、千阳县、陇县、陈仓区、凤翔区水利局,太白县、麟游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凤县农业农村和林业水利局,金台区、渭滨区林业局,高新区农业农村工作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切实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建议处理机制,现就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建议处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建议及其处理活动,适用本意见。
(二)市、县(区)水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受理和处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建议。
(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水利部门投诉。
(四)个人和单位均有权依法向水利部门提出针对招标投标活动中任意环节、方面的建议。
(五)水利部门处理投诉和建议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投诉受理
(六)市水利部门负责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处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县(区)水利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水利项目投诉的处理。投诉处理流程详见附件1。
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投诉书一并提交给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七)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
对下列事项提出投诉的,按照下列规定认定投诉人应当知道之日:
1.对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等,为其发布或者公示之日;
2.对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唱标内容、开标记录等,为开标时间。
(八)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以下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的事项,投诉时应当同时附上异议签收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异议答复函等可证明投诉人已提出异议的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书面投诉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九)投诉处理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做出处理:
1.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2.投诉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3.对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予以受理的,投诉处理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投诉受理告知书格式详见附件3。
(十)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超过投诉时效的;
4.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再次投诉的;
5.投诉事项依法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的;
6.已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7.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
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详见附件4。
(十一)投诉处理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1.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2.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3.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三、调查核实
(十二)投诉处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十三)投诉处理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
(十四)投诉处理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十五)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处理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四、投诉处理
(十六)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形成调查结果。
(十七)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可以撤回投诉。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投诉处理部门根据下列情形做出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1.已经调查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2.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程序终止。投诉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
(十八)投诉处理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按照下列情形做出处理决定:
1.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方式进行恶意投诉的,驳回投诉并予以警告,属于投标人的,记录不良行为一次,公示期限6个月至12个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恶意投诉的情形包括:
(1)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2)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3)在网络、报刊等媒体上进行失实宣传报道的;
(4)投诉经查失实,被告知后仍然恶意缠诉的;
(5)一年内两次以上失实投诉的;
(6)拒不配合调查或者态度恶劣,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开展的;
(7)其他方式进行恶意投诉的。
因虚假恶意投诉影响招标投标进程给招标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招标人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追究投诉人相关民事责任。
2.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移交有权部门立案查处。
(十九)投诉处理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同时告知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外出调查取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二十)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投诉处理部门的处理意见等内容。
(二十一)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投诉处理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建议受理和处理
(二十二)鼓励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建议,建议人可通过来信、来访、来电以及市水利局网站“政民互动”专栏留言等方式提出建议。
(二十三)建议处理部门收到建议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分析、研判有关情况,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议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议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外出调查取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六、明晰工作纪律
(二十四)投诉处理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投诉处理过程应当予以保密,并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十五)投诉处理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移送)相关有权部门给予处理。
(二十六)投诉处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二十七)投诉、建议处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建议处理档案,做好投诉、建议处理资料的归档,及时对投诉、建议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和分析,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二十八)投诉、建议受理情况、调查处理结果等内容将于宝鸡市水利局官网“招投标信息”专栏及时进行公开。
附件:1.宝鸡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流程
2.宝鸡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建议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3.投诉受理告知书
4.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
宝鸡市水利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