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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正式印发

来源: 宝鸡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3-03-09 12:33

 

近日,《宝鸡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23年宝鸡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宝规〔2023〕001-市政府001号印发,将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历经反复论证修改,多次完善制定。《办法》共23条,对适用范围、部门职责、规划编制、再生水使用范围、再生水管网和设施维护、经营者和用户权责等做了明确和具体规定。

《办法》适用宝鸡市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高新区范围内的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管理活动。对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能作了明确,市住建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和制定再生水利用实施计划工作;市发改部门负责条件成熟的再生水利用项目纳入相关规划;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项目审批的政策倾斜支持;市住建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改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城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的统一配置;市工信部门、科技部门、商务部门负责将县域工业集中区、高新区、经开区再生水利用纳入工业园区统一管理;市城管部门负责将园林绿化、道路清扫、生态景观等所属用水,在再生水管网铺设范围内统一使用再生水。《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再生水使用的场所,再生水管网和设施维护,再生水经营主体和权责等问题。 

《办法》的颁布实施将为加快城市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加强再生水利用和管理,提升城市污水处理水平,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法规保障。下一步,宝鸡市将以《办法》为抓手,加强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进一步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为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市水资源事务中心范彩丽供稿)

 

主办:宝鸡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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