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经宝鸡市政府2023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月25日签发公布,2023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将“节水优先”摆在首位。近年来,随着宝鸡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水资源需求明显增加,为进一步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提高再生水使用比例,改善水体环境质量,推动节能减排,市委、市政府将《宝鸡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列入市政府2022年制定规章计划。
二、起草过程
2022年8月以来,宝鸡市水利局起草了《宝鸡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向全市各县区政府、市级各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2月25日以宝规〔2023〕002-市政府002公布正式施行。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制定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办法》共23条,分6部分。
第一部分(第1条—3条)主要规定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相关概念等内容;
第二部分(第4条-11条),主要规定了再生水利用过程中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水利部门、市工业与信息化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等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三部分(第12条—13条),明确了再生水利用范围;
第四部分(第14条—第22条),明确了再生水的运营、利用设施的管护和再生水的有偿使用;
第五部分(第23条),明确了本办法的施行日期。
宝鸡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连接:http://slj.baoji.gov.cn/col13171/col13177/col3766/202303/t20230327_6989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