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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三届政协三次会议第280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4-08-12 14:31:15

类别:B 

签发人:张卫东

宝水函〔2024〕144号

张宏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健全完善太白县水源保护地补偿长效增长机制的提案》(第28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太白县作为陕西省重要的饮用水水源地、长江水系及其主要支流的重要源头和水源涵养区,同时也是陕西省“引红济石”和“引湑济黑”两大调水工程的水源地,为保障省内多个地区的供水安全和确保“一江清水送北京”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太白县多年来严格遵守水源地保护的相关规定,限制工业项目审批,关停污染企业,提高污水、垃圾处理能力,积极实施生态修复和水源涵养工程,在改善和保障水源地生态环境、确保供水安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受水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提出,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依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地区给予生态保护补偿,指导和推进生态环境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之间建立横向补偿关系。我局完全赞同您提出的建议,将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工作。为支持太白县发展,市水利局也不断加大对太白县水利建设项目的倾斜力度,近年来为太白县累计争取水利建设资金10多亿元,在全市山区县中名列前茅。实施了一大批防洪治理、水保生态、农村饮水等水利工程,特别是近年支持太白县新建石沟水库、龙王河水库,对太白县的经济发展发挥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也对保护太白县生态环境、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对您这次提出的“关于健全完善太白县水源保护地补偿长效增长机制的建议”,我局将做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配合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建立太白县水源保护地补偿长效增长机制,每年补偿水源保护地资金3000万元-5000万元,并按比例逐年增长,用于水源保护和生态环境治理。我局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和《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配合省、市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力争尽快出台有关太白县水源地生态补偿的政策和方案,推动对太白县进行补偿。

二、建议将征收的水资源税全额返还当地政府,用于水源地保护的建议。水资源费改税后,为保证水资源管理工作经费持续有保障,我局也多次向省水利厅反映,要求将征收的水资源税返还地方,用于包括水源地保护在内的水资源管理各项工作。我局将继续向省水利厅汇报沟通,争取省上支持,不断加大对宝鸡市和太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

同时,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还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积极争取市本级财政的支持,加大对太白县的水利建设资金投入。二是项目支持。我局将继续积极向中省争取防洪治理、水土保持、中小河流治理等水利建设项目,特别是在水保生态项目上给予太白县倾斜,争取更多的资金和项目扶持。

感谢您对我市水利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宝鸡市水利局

2024年8月6日

(工作联系人:武学平      联系电话:0917-3260421)

主办:宝鸡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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