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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68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4-07-29 17:13:05

        类  别:A

签发人:张卫东

宝水函〔2024〕120号


苟亚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减少基层编制专项规划(普查)数量的建议》(第6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水利规划工作是做好水利防洪减灾、水资源利用保护、水利工程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水利部于2021年印发了《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水规计〔2010〕143号),规范了水利规划体系构成,明确了水利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有关要求。水利规划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政府职责的重要手段,是水利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基础,是制定和安排水利建设计划、水资源管理制度与政策,规范各项水事活动的重要依据,对水利建设和涉水事务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办法》,水利规划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权限分级管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水利规划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利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流域专业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区域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等。目前,我局按照上级部门要求负责编制的规划主要有:水利发展五年规划、农村供水保障、水土保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等五年发展规划;河流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水资源中长期规划、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规划、水网规划等专业规划;千河流域综合规划等。水利发展规划一般5年编制一次,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一般每10年左右进行修订。

水利规划编制承担单位为政府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咨询机构。您此次提到的水利行业5个规划(方案)编制工作均为省级要求需县级编制的重要规划,但考虑到县级人员、经费等实际情况,确实存在一定困难。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向省水利厅反映,争取加大对县级规划编制的技术支持和指导,同时,严格把控水利规划编制范围,中省未有明确规定县级编制的,一律不要求县级编制,在保证水利工作正常开展的同时,尽可能减轻县级水利部门负担,共同推动宝鸡水利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水利事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宝鸡市水利局

2024年7月23日

(联系人:郝黛妮     联系电话:3260419)

主办:宝鸡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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