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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2-06-29 15:44:36
名  称:宝鸡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宝鸡市水利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水发〔2022〕242号

宝鸡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宝鸡市水利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6-29 15:31:45 浏览次数:

  

各县、区水利局,高新区农业农村工作局,局各科室,局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宝鸡市水利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已经局党组2022年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宝鸡市水利局

2022年6月23日

 

宝鸡市水利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宝鸡市水利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实施意见》,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宝鸡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以及“三管三必须”要求,对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局党组主要职责:

(一)全面领导本单位、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政同责”规定,监督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组议事日程,每年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不少于4次,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将安全生产所需经费纳入财务预算,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三)将水利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述职考核的重要内容,局党组成员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分管领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年调研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四)发挥各级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作用,教育党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带动群众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五)落实安全生产考核和责任追究,在评选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以及干部选拔任用上,把安全生产工作业绩作为重要内容。(六)及时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思想问题。

第四条 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二)负责起草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要点或工作报告,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台账。(三)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五)组织做好各类专项、重大节假日的安全检查工作。(六)负责安全专项活动的组织、协调、总结和经验推广等工作。(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排查事故隐患,督导责任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条 局各科室安全生产共同职责:

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业务同时计划、安排、检查和总结,负责科室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分管业务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市水利局关于安全生产的安排部署,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组织并参与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活动;负责本科室分管领域安全事故报告工作

第六条 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共同职责:

(一)细化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科室、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定期安排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投入和经费、人员等保障,防范本单位消防、车辆等安全事故;(二)组织开展本单位和本业务领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整改发现的安全问题;(三)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抓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四)做好管理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生产安全事故;(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做好本单位管理范围和业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六)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演练,落实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值班值守等要求,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七)服从上级安全生产调度安排,配合做好安全生产检查、排查、整改等工作任务。

第七条 局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组织协调全市水利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的新闻发布、舆情分析工作;组织局机关和局直属预算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的预算编制并监督落实;连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水利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认真落实消防制度,配备好消防器材,做好局机关消防设施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处于完好状态。积极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宣传,提高局机关全体职工的消防意识;指导、督促局机关及局属单位交通安全工作,健全落实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务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适时组织交通安全培训,做到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坚持车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检修,不带故障出车,确保公务用车的安全。

第八条 局人事教育科安全生产职责:

组织指导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职工劳动保护;指导督促局直属单位落实因工(公)伤残抚恤有关政策落实;指导并监督安全生产培训实施情况。

第九条 局规划计划科安全生产职责:

指导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局直属基建项目前期工作中有关安全生产建设内容的编制工作,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投资计划落实及执行情况;组织指导水利安全生产信息化项目建设;负责水利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组织和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安全生产技术推广;组织指导水利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制定修订并监督实施;指导职责范围内的水利水电工程准入,依法依规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建设中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水利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及规程、规范的执行;指导水利建设项目有关安全生产方案及相关费用的编制工作;指导职责范围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在建水库蓄水安全鉴定工作;指导职责范围内在建水利工程度汛方案的编制、报批与实施。

第十条 局水利水保科安全生产职责:

指导监督各级财政资金水土保持项目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水利系统管理的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一条 局河湖管理科安全生产职责:

指导河湖水域岸线管理和保护中的安全生产有关工作;指导已成水库、水闸(水库、中型灌区内)等水利工程设施的运行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水利行业已建堤防工程、水闸(天然河道内)的安全运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水利行业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依法依规开展的河道采砂(石)现场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砂石运输的源头安全监管。

第十二条 局水政水资源科安全生产职责:

指导相关安全生产法规应用工作;负责局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法律文书合法性审核;指导水资源利用、保护中安全工作;指导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监督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地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局水旱灾害防御科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水旱灾害防御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局总工办安全生产职责:

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水利专业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 冯家山水库管理局安全生产职责:

做好水库枢纽等工程设施安全、供水安全和防洪、度汛、调度抢险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水源地安全保护工作,督促灌溉、渔业、水电、施工等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道路交通、消防等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市渭河生态区保护中心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指导渭河生态区生态保护项目建设的安全监管,指导渭河生态区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市供水中心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石头河供水工程安全管理和供水安全工作,协助局相关科室指导全市城乡供水项目建设和设施运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市水土保持工作站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协助局相关科室指导水土保持项目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水保科技示范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助局相关科室开展水土保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市水资源事务中心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协助局相关科室指导水资源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对水资源管理进行专业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 市地下水管理监测中心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本单位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局相关科室指导地下水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对地下水管理进行专业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安全生产职责:

指导水库大坝安全监测、库容淤积观测及工程鉴定工作,参与监督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河务工作站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全市河道管理专业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按照市校园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分工,协助局相关科室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水利水电规划勘测设计院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做好本单位勘测设计安全防范工作,负责水利工程设计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防止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水利工程设计中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和专业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 市渭河拦河闸工程管理中心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管理范围内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控工作,负责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制定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管理范围内水域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参与或配合库区水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第二十五条 市水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本单位工程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指导监督管理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二十六条 市水利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考核,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考核和任用的重要依据。接到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信息报送制度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发现重大隐患或一年内发生一般以上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其它需约谈情形的,局分管领导约谈事故发生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约谈由对口科室具体组织。

第二十八条  对执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执行期间,有关科室、单位的职能发生变动的,其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