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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实施小型水库社会化专业化管护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 2022-02-15 16:16:29 浏览次数:

为加强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全面推行小型水库社会化专业化管护,进一步提升安全运行水平,确保工程效益充分发挥,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实施小型水库社会化专业化管护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水库大坝安全和“十四五”期间解决防汛薄弱环节的重要批示精神,践行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进一步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区域集中管护、“以大带小”等社会化专业化管护模式,落实小型水库管护主体、管护人员和管护经费,实现水库安全、效益发挥和良性运行。

(一)目标任务。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管养分离、权责明确、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专业规范”的原则,到2021年底,全省小型水库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区域集中管护、“以大带小”等社会化专业化管护模式达到30%,2022年底前实现全覆盖。

二、实施范围

(一)实施范围为全省公益性小型水库,非公益性小型水库可参照执行。

(二)小型水库社会化专业化管护的内容,主要包括小型水库工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设备的日常巡视检查、维修养护、安全监测、运行操作等技术性工作,以及保洁、绿化、保安等劳务性工作。

三、重点任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水利发展实际,加快建立健全小型水库管理制度体系,合理确定水库管护模式,提高管护规范化水平。

(一)全面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小型水库社会化管护是以政府为主导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管护机制,即小型水库管护责任主体将全部或部分小型水库管护业务推向市场,通过向社会市场主体集中购买服务的方式,形成规模效益,吸引专业队伍承担小型水库的管护任务,实现小型水库管护社会化专业化管理。凡是乡镇村组分散管理的小型水库支持由直接提供管护服务向购买服务转变,有序引导具备条件的企业、机构、社团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小型水库管护。

(二)鼓励组建片区管理机构,实行区域集中管护。把握机构改革契机,鼓励以县域或乡镇为片区,整合已有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组建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对片区内小型水库实行统一管护,

(三)因地制宜推广“以大带小”。符合就近代管条件的小型水库,鼓励委托给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护,发挥专业技术优势,提高小型水库管护水平。

(四)积极探索其他管护模式。积极探索其他行之有效的管护模式。对于具有发电、供水、旅游等准经营性、经营性功能的水库小型,经营收益应弥补管护费用,经营者应承担管护责任。鼓励将小型水库与中小河流堤防、小型水闸、农村饮水等公共基础设施实行一体化管护。

四、规范社会化管护购买服务

(一)购买主体及其职责。小型水库管护服务的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水库管理单位(产权所有者),履行职责:制定购买服务实施方案,明确购买服务范围、内容、要求等;筹措资金,选择承接主体,签订服务合同;配备完善管护服务必需的预报预测、安全监测、管理用房、通信报警、抢险道路等管理设施,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组织承接主体参加水库调度运用方案、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演练(推演)及业务培训;组织监督检查和管护工作评估。

(二)承接主体。小型水库管护服务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是依法登记、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工程维修管护企业、水利工程管理事业单位和其他社团经济组织、机构等。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组织架构完善,财务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较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管护服务期内应在服务市、县(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管护服务项目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承接购买服务单项标的超过50万元的原则应具备相应的水利设施维修管护资质(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明确相关具体要求);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根据购买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建立管护制度,承担小型水库防汛技术责任人的部分职责和巡查责任人的职责,协助做好安全管理有关工作;开展水库工程巡视检查和大坝安全监测,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日常维修养护和安全防护;按照调度指令和规程运行操作,并做好记录;坚持防汛值班值守,按时报送水雨情信息;参加水库调度运用方案、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演练(推演)及业务培训;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做好档案资料整编、存档、移交等工作;开展服务工作自检自评。

(三)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遵循积极稳妥、注重实效、公平竞争和管理规范的原则组织实施购买服务。

(四)购买服务应严格按照招标采购、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购买服务期限不低于1年,应避免在汛期变更承接主体,以确保运行维护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五)鼓励小型水库管护按区域集中连片组织购买服务,对于水库数量较少的县(区)可以整体打包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六)小型水库管护向社会力量实行购买服务后,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不变,地方人民政府对管辖范围内小型水库安全运行负总责。

(七)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规范合同内容,明确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期限、服务费用与支付方式、服务考核办法与奖罚措施以及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内容。

(八)承接主体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开展服务活动,不得将服务内容转包、分包。

(九)购买主体应定期对服务活动进行检查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合同约定实施奖罚。对评估优良的承接主体给予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承接主体应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终止履行合同,并依法要求其赔偿损失。

(十)小型水库社会化管护购买服务要做到标准化、专业化、精细化,购买服务内容和要求标准执行《小型水库管护购买服务技术细则》(见附件)。

五、社会化管护经费保障

(一)购买主体应做好购买服务经费测算和筹措。小型水库管护服务经费主要来源包括:

1.各级财政专项用于小型水库维修养护补助资金;

2.各级财政补助的公益性小型水库管护人员经费;

3.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4.受益区和受益单位合理承担的工程维护管理费、水库工程设施资产租赁和经营收入、社会融资;

5.按照规定应当用于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管理的其他经费。

(二)各级小型水库维修养护资金可优先安排实行购买管护服务的小型水库。小型水库运行维护费用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三)社会化管护经费不得用于与小型水库维修养护无关或超出正常维修养护范围的项目支出,包括大坝安全鉴定、降等报废论证、除险加固等。

(四)社会化管护经费的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加强行业监督管理

(一)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库管护机制创新工作负总责,摸清水库底数,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和办法,指导组织社会化管护购买服务规范有序开展。

(二)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小型水库社会化管护购买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维修养护情况的绩效评价,加强承接主体的信用评价管理,有效控制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四)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运行管理实际需要,定期组织岗位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技术水平。

(五)各市、县(区)要切实抓好小型水库维修养护示范县建设,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管理经验,发挥典型引领作用,推动工程运行管理创新,争取1到2个县列入水利部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样板县。

(六)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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