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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

发布时间: 2021-07-05 17:22:31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市水利局系统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发布管理,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水利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四)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五)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授权单位确定的其他国家秘密事项。

第五条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绝密”、“机密”、“秘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已经解密,但公开后仍有可能对部门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信息;

(四)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下列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一)保密期限届满或提前解密,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不会对部门工作或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

(二)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科室拟文人员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对信息内容是否可以公开提出初审意见,送交科(室)负责人复审。对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说明理由和依据。

(二)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科室负责人提出复审意见,提交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该信息是否公开进行审核。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批准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最终结果负领导责任。

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第八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是否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信息承办人、科室领导签名、日期;

(五)机关保密审查机构领导及文件签发人签名、日期;

(六)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函;

(二)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认为确定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内容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处理结果应当经本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要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对不认真履行保密审查职责,违反保密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