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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2021-08-30 16:19:05 |
名 称:宝鸡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宝鸡市河道清淤疏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宝水发〔2021〕288号 |
各县区水利局,高新区农业农村工作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宝鸡市河道清淤疏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水利局2021年第2次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水利局
2021年8月30日
宝鸡市河道清淤疏浚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道清淤疏浚行为,保障防洪安全、水工程安全和涉河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正常河道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宝鸡市发改委等十六部门《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结合宝鸡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宝鸡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含河流、水库库区、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等,下同)管理范围内的清淤疏浚活动。
第三条 河道清淤疏浚实行政府主导、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管理体制。河道清淤疏浚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依法审批、严格监管、高效利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本辖区内清淤疏浚的日常监管,并按照管理权限编制疏浚方案。
第五条 清淤疏浚物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非法清淤疏浚活动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水库等管理单位应当公布清淤疏浚投诉、举报受理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 疏浚审批
第六条 河道清淤疏浚应当编制清淤疏浚方案。清淤疏浚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库管理单位组织编制,要明确疏浚开挖的范围界限、控制高程、施工方案、施工期限、疏浚物量、疏浚物堆放处置及运输路线等内容,必须符合防洪、水保、环保等有关技术要求。
第七条 河道清淤疏浚方案编制及审批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市域所有河流清淤疏浚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后,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省管水库清淤疏浚应征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水库管理单位编制清淤疏浚方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管水库清淤疏浚方案由水库管理单位编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
(四)县管以下水库清淤疏浚方案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后,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因防汛抢险等紧急情况下进行河道清淤疏浚,由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并于7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报批。
第三章 疏浚施工
第八条 宝鸡市水投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是经宝鸡市人民政府批准,承担市域河道清淤疏浚及生态治理等公益职能的市属国有企业。根据宝鸡市人民政府2019年第10次专题会议精神,宝鸡市域内河道清淤疏浚由宝鸡市水投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疏浚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并做好疏浚物处置管理,同时做好河道生态修复,实现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疏浚弃料取得收益的,按时缴纳相关税费。
第九条 清淤疏浚作业单位应在疏浚区域设立公告牌,公告内容包括疏浚地点、批准单位、管理单位、施工单位、作业范围、施工期限、举报电话等,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清淤疏浚范围标识。
第十条 清淤疏浚完工后,审批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县(区)政府审批的,可委托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第十一条 清淤疏浚弃料含有有害物质的,应按照环保要求作无害化处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疏浚物堆放应严格按照批复方案执行,不得影响河道防洪安全,破坏水环境。
第四章 疏浚监管
第十二条 河道清淤疏浚的监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河道清淤疏浚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河道清淤疏浚的监督管理;省、市、县管水库由水库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清淤疏浚监督管理。对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问题多发区域和重要时段的河道清淤疏浚应加大巡查监管力度。
第十三条 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清淤疏浚产生的砂石资源擅自交易的,按照《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在河道清淤疏浚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进行清淤疏浚作业;
(二)擅自变更审批权限,违规进行清淤疏浚作业;
(三)未按批复的疏浚方案施工,对河势稳定、河道行洪安全、水工程设施和水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
(四)公职人员不依法行使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原有河道清淤疏浚管理相关规定及工作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为尽快恢复河道清淤疏浚正常秩序,本办法印发前已经审批的河道清淤疏浚方案停止执行。若确有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宝鸡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稿:http://slj.baoji.gov.cn/art/2021/11/16/art_13183_1446250.html